〔記者陳璟民、楊久瑩/台北報導〕吳芷儀與吳伊婷原生性別為男性,分別都做性別重置手術成女性,吳伊婷以女性身份與吳芷儀辦妥結婚登記,幾天後,吳芷儀又申請變更性別為女性,但內政部認定兩人婚前俱為女性,違反「一男一女成婚」的民法規定,撤銷兩人結婚登記,兩人昨天公開爭取成家權利,內政部允重新審查。

婚前都是女性 婚姻無效

吳芷儀與吳伊婷去年十月十六日向戶所登記結婚時,性別登記為一男一女,幾天後,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下,申請性別變更登記,戶所廿六日發函市府民政局請示婚姻效力,內政部認定兩人結婚登記時都是女性,今年六月廿七日發文取消合法婚姻,造成當事人心理與生活很大傷害。

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表示,內政部曾轉請法務部解釋,因民法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,兩人結婚登記前,實際性別都是女性,應撤銷結婚登記。

向立委陳情 內政部允重審

法務部專門委員邱銘堂說,內政部的性別認定,是以完成性別手術的時間點做為判斷標準,從而認定婚姻關係效力。法務部已就外國實務及國內民情、觀念,研究同性、跨性別人士婚姻權。

立委尤美女、鄭麗君接受吳芷儀與吳伊婷陳情後表示,將於下會期修正民法,納入多元性別、婚姻平權等。

吳芷儀表示,原生男性,為此焦慮,透過手術改變性徵,變更性別登記,後來體會「我的性別就是我」,快樂做自己;吳伊婷強調,兩人同居了四年才結婚,是要給彼此保障及法律認可的地位,政府卻一紙公文撤銷婚姻,「不能理解政府把性別看得比婚姻、家庭價值還重要」。

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指出,性別不是只有生理性別,還有心理、社會性別。各界應接納性別光譜的複雜性與細緻性。

何春蕤:國家無權撤銷拆散

中央大學性/別研究室講座教授何春蕤批評:「國家無權撤銷拆散,這是很基本的人權!」他們當初的婚姻符合結婚要件,彼此也還是原來的那兩個人,只因身分證的性別改變就否定其合法關係,制度和規定上的矛盾,顯然在於國家的法律,沒道理轉嫁到個別公民身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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